学生自主选课活动是学分制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我校自实行本科教学学分制管理办法以来,在选课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暂行办法,取得了一定经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选课工作,加强选课管理,在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的选课活动是形成学生知识结构的重要环节和顺利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教师工作量核算、学生成绩登录,以及优化教育资源等一系列后续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各教学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学生选课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教学副主任应负责对本系学生的选课进行必要的组织与指导,使学生选课更加符合个性化发展需要。
第三条 学生应严肃认真地对待选课活动,并严格按照校发号文件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选课。
第四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学期教学计划、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以及个人已修学分情况在认真试听所选课程的基础上进行选课。
第五条 学生选课开始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天,截止时间为第二周周一。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教务干事具体组织本系学生开展选课活动,认真填写教务处下发的选课单及将选课数据准确无误地录入选课磁盘。选课单应打印一式两份,一份盖章后连同选课磁盘交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备案,另一份留本单位存档。
第七条 选课单填写要求
1、教务处在每学期第一周根据培养方案下发每班限选课和任选课选课单。
2、各教学单位教务干事根据教务处下发的选课单组织学生选课。
3、学生确定选修课程后应在学生姓名和课程名称相交叉的空格内划“√”,确定不选修的课程应划“×”,不允许空白。
4、课程选定后,学生应在选课单学生签名栏的对应位置签名确认。
5、学生选修任选课每人每学期一般不超过三门(不含体育、第二外语),每人每学期只能选修一门第二外国语,并且连续修满两学期有效,每人每学期只能选修一门专项体育课。
第八条 学生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考试,成绩以0分记;学生不得参加本人未选课程的考试。
第九条 由于选课人数不足,或其他原因未开出的课堂,由教务处负责通知任课教师所在系,取消该门课程该学期的教学任务,教师已授课时记入教师工作量。
第十条 由于选课人数不足课堂取消而导致选课无效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二周周四前由各系教务干事统一组织在已开选修课程中补选。
第十一条 选课一经确定不得增选、退选或改选。因教学计划及课程调整等原因确需更改选课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