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按5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第九条 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每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授课时数及课外复习时间的多少确定。为了便于统一掌握计算学分,我校采用以学期为计算单位(每学期授课按18周计),原则上每周授课1学时,授足18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36学时计1个学分)。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用课程的授课总时数除以18(实验课总时数除以36),即: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绩点制是根据绩点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制度。 第十一条 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作一门课程计算,均应进行考试或考核。期末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学期末最后两周进行。考试成绩(除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科研成绩用5级记分并加评语外)一律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按学期末(课程)考试的成绩占总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含测验、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践性考核和课堂纪律、考勤等)计算;平时作业量较多或实践环节占比重较大的,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可按各占50%计算;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平时成绩占6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计算。 第十三条 交换生所修课程、学时和学分,按“学院交换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体育成绩按学期登记入册。
第十五条 学生未获学校批准免修(免听课),一门课程旷课、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应当重修。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习等不及格者,应当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须事先向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考试的要附上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可以缓考。未经主管教学领导批准而缺考的学生,作旷考论,成绩以“旷考零分”记。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批准,旷考的课程可以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老师有权劝阻;对不听从劝阻者,监考老师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者(开除学籍者除外),经教育后确有真诚悔改、进步明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批准,可以给予一次重修(重考)。 第十八条 未通过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考试者,原则上应重修(重考)。每门课程的重修(重考)不得超过二次(旷考、考试作弊者除外)。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按平时成绩、期考成绩和总评成绩分别登记并签名,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送交给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因故不能依时送交者,需经院长、系主任批准)。并由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负责将课程总评成绩通知学生。
第二十条 课程总评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任课教师发现错漏应当更改的,评定成绩的教师应当填写“教师更改成绩申请表”,向主管教学的院系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申述更改理由,经研究同意,复查小组审定后,由开课单位以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或教研室更改结果,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将更改成绩的通知和学生的成绩表一起保存。
第二十一条 一学年所修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安排的三分之二者,应给予跟班试读一年(毕业学年除外)的处理。试读期内所修学分如少于教学计划安排的五分之四者,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第二十二条 在学籍管理中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第四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进程修习课程。对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凡有实验的课程(不含单独开出的实验课),应同时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两部分。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第12周以前各院、系必须安排好下一学期的授课时间表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于第13-16周完成并公布下一学期的授课时间表、公共选修课(素质教育选修课)一览表等。向学生公布的授课时间表,其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任课老师姓名、职称、选课要求、能接纳选修人数、上课的时间地点等。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开设的公共选修(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应提供该门课程的内容简介,并注明选修该门课程的条件和要求。教务处应于学期结束前1周,按课程将下学期选修学生人数分别书面通知开课院、系和任课教师,以便组织教学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应主要学好本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必修课程,原则上不选修其他课程。二年级以上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宜控制在18—26学分的幅度内。对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经导师同意可以多修读课程,但每学期不宜超过30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导师指导下选课,经双方院长、系主任批准后,选课有效。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退选。有特殊原因确需退选、改选的,应在开学初两周内向所在的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领导审批(选外系课,须经开课院、系领导审批同意),办妥手续后,由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负责,将退选、改选、补选的情况送开课院(系)、任课老师、教务处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选课,一经审批后,应按时上课,参加实验,完成作业,并参加考试,否则作旷课或旷考论处。不办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者,一律不安排实验、实习,不予考试。 第二十九条 自学能力较强,学习成绩优秀的三、四年级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老师同意,院、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可不参加非基础课或非主干课的课堂听课,但要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习,按时交作业,参加测验和考试。
第三十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特别是重点培养的优秀本科生,以及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的本科生等,在导师指导下,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批准,可提前选修高年级课程或选修研究生基础课程。提前选修的课程若总评成绩不及格,允许申请放弃。 第五章 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
第三十二条 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其学分不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0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三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送开设专业的院、系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未能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其辅修所取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的学分。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和辅修专业资格等有关项目的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毕业时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选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要按规定按时缴费。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者,应以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情况属实经批准,允许其延迟两周交费。逾期不交者,作自动放弃修读资格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被批准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者,若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经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征得开设专业所在院长、系主任和任课老师同意,允许免听相冲突的课程,但应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果主修专业课程与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由两个有关的院、系办公室协商安排,若安排确有困难,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的考试时间推至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 第三十八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应当于学生的毕业学期初,将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业情况报送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由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汇总报教务处。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负责将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记入学籍册。 第三十九条 在第一专业或第一学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的课程内容相同时,在修读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时可申请免修。双专业、双学位申请免修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专业计划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第四十条 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门类学习,学校采取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与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教学计划相衔接的方式。学生在学习辅修专业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继续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四十五条 凡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又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作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考虑休学,保留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要附医院证明),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后(其中申请停学创业的,应经院系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指导小组论证),送教务处备案。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院、系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办理休学的有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校,也不准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 第四十九条 除创业外,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校医院提出意见,院、系批准,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八章 退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院、系提出,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九章 考勤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七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周以上或累计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作退学处理,50学时以下按下列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5种:⑴ 警告;⑵ 严重警告;⑶ 记过;⑷ 留校察看;⑸ 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拟对违纪学生作出记过及其以下等级的处分决定的,各院、系应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弄清事实后十五天内作出处分决定,并报学生处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审核备案后发文。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六十一条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规定学分,德、智、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学生,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在学制规定时间内,提前取得规定学分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前一年向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主管教学院长或系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已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要求提前就业,应当提前一年向就业指导中心提交申请书,以便及时报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属第六十四条⑴款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一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修或重考。 第六十六条 结业生回校重修、重考或重做毕业论文者,应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自理。 第六十七条 在校学习一年或以上而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八条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结业证、肄业证等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十一章 自费出国留学 第六十九条 在校生申请自费出国学习,应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审查提出意见,送学校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条 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应持护照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到教务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有关学历证明。 第七十一条 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要求保留学籍,可准予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申请复学,取消其保留的学籍资格。获准自费出国学习而未办理离校手续的离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科港澳台侨、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学院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