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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章

考试管理规定
时间:2005-09-01 15:33  来源:未知   作者:教务部  点击次数:次

第一条
    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规定考场并按指定座位入座。监考人员对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考生不予发放试卷。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签字笔、圆珠笔、铅笔、橡皮和不带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自带草稿纸。考试前考生必须将书籍、教材、笔记、电子词典、纸张等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手机必须关闭,由考生自己保管,否则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三条
    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

第四条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于桌上并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完全部试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提前交卷,应举手示意,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逗留、大声喧哗。

第五条
    考生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该门课程按旷考论。

第六条
    考生若中途离开考场必须交卷并视同考试完毕,不得再返回考场。考生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监考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离开,但不得延长答卷时间。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警告处分:(1)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教材、辅导书、课堂笔记、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辞典等带入考场,未放到指定地点,并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2)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为他人创造作弊的条件, 在考场内相互交谈、擅自变动座位或用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记过处分:(1)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教材、辅导书及课堂笔记等并抄袭的;(2)考试中被发现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考试中利用计算器、传呼机、手机或者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作弊的;(2)拿取他人试卷抄袭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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