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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章

考评管理规定
时间:2005-09-01 15:31  来源:未知   作者:教务部  点击次数:次

学院“教学名师奖”和“教学示范教师奖”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弘扬教学工作的主旋律,发挥高水平教师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经学校研究,决定每三年评选一次学院“教学名师奖”和“教学示范教师奖”,并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评选“教学名师奖”和“教学示范教师奖”是一项政策性强,有着重要意义的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严格的程序推荐学术造诣深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业绩突出,教学水平高的优秀教师。
    (二) “教学名师奖”和“教学示范教师奖”的评选除重点考察教学业绩、教学效果、教学艺术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外,衡量其相应学术研究及水平。
    (三)被推荐人选应当积极完成学校的教学工作任务,近三年来每年为本科生讲授课程的工作量达到本学院的平均值。
    (四)被推荐人要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各种行政处分和无任何形式的教学事故。

二、具体条件
   (一)“教学名师”条件
    1.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良好的师德风范和高超的教学艺术,在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同行教师充分认可并深受广大学生的爱戴。
    2.教学效果特别突出,受到广大师生的普遍公认,在全校本科教学中有广泛影响,在学生信息反馈中,其满意度具有高度的共同指向性。
    3.教学态度严谨,充分重视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质量。
    4.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创造性地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取得较为突出的教学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2)在近5年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中,主持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研究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2名)参与3项以上;
   (3)教育部理科基地“名牌课程”负责人或吉林大学及以上“精品课程”建设岗位负责人。
    4.在编在岗教师,具有教授职务。
   (二)“教学示范教师”条件
    1.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良好的师德风范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受到同行教师的赞誉和广大学生的爱戴。
    2.教学效果突出,受到广大师生的普遍肯定,在学生信息反馈中其满意率在95%以上。
    3.教学态度严谨,充分重视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质量。
    4.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能够创造性地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取得一定的教学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2)在近5年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中,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研究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2项;
   (3)教育部理科基地“名牌课程”负责人或吉林大学“精品课程”建设岗位负责人。
    4.在编在岗教师,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务。

三、评选和推荐
   (一)学院(中心)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推荐“教学名师”候选人1名(下设公共基础教学中心的学院最多可推荐2名),“教学示范教师”候选人1-2名。
   (二)“教学名师奖”和“教学示范教师奖”的名额根据学校的实际人选情况研究确定。

四、评选程序
    1.各学院(中心)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标准和要求,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名单在本学院(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
    2.学校在统计学生反馈(必要时组织学生投票),组织专家随机听课的基础上,通过专家投票拟定人选,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最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推荐材料要求
   (一)被推荐人选认真填写《学院“教学名师奖”推荐表》和《学院“教学示范教师奖”推荐表》;
   (二)必要的佐证材料,如获奖证书、聘书、承担项目及科研成果等原件。
   (三)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六、奖励政策
   (一)学院“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直接进入学校岗位津贴的教授岗位范围;
   (二)给予学院“教学示范教师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
   (三)学院“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的荣誉与学校津贴方案执行年限一致。

七、组织领导
    成立学院“教学名师奖”和“教学示范教师奖”评定专家小组,负责对学院(中心)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考核和评定,评定的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教务处、研究生培养处、人事处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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