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分制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成绩评定
1、阅卷评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做到科学准确、公正合理、前后一致。
2、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或五级分制记分,其对应关系见“学分制管理总体方案”。课程的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品德修养按五级分制评定,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期末考试阅卷:
(1)统考课程应统一评分标准,采用分题流水阅卷及交叉阅卷方式,并统一登录考试成绩和计算总评成绩。
(2)非统考课程的阅卷方式,由有关学院(系、部)研究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4、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
(1)课程的平时成绩内容一般由作业、单元测验、考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等五项构定。各项的权重,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主任提出,经学院(系、部)负责人审核后确定。
(2)课程平时成绩构成内容的权重及具体要求,由任课教师在上第一节课时向学生宣布。
(3)学生的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该门课程结束时的最后一节课向学生公布,并送存课程所在学院(系、部)办公室。学生某门课程的平时成绩低于10分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提出名单,系主任审查,课程所在学院(系、部)负责人批准后于考前5天报教务处。
5、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状况不适宜修读体育课的学生,应按照军事体育教学部规定的其他方式修读,并在评定成绩时注明保健班。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关于重修及缓考、旷考的成绩评定
1、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修课应重修;限选课可以重修,也可以在同组中另选;任选课可重修、改修或放弃。
同一门课程重修一般不得超过二次。第一次重修按重修实际成绩登分,第二次重修,可按第二次的成绩登分,但最高分不超过75分。
某些考试已合格课程,学生因对自己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付费重修,重修仅限一次,其成绩可按两次中高分登录。
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进行重修的课程,仍采用补考的办法,补考成绩以60分登分。
2、缓考考试按卷面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计总评成绩。
3、考试舞弊或旷考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三、考试成绩的记载及保管
1、各学院(系、部)应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负责的、由3—5人组成的学生成绩管理小组。
2、各系(教研室)及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并评出总评成绩,一式三份填报学生成绩登记表(含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三项),经课程所在学院(系、部)学生成绩管理小组审核后一份送教务处考务科,一份送课程所在学院(系、部)办公室,一份任课教师自存。
3、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由课程所在学院(系、部)指定专人负责输机,教务处负责审核入库,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在微机中查询并负责向学生公布,于假期开始后10天内向家长寄发成绩单。
4、课程的期末考试试卷及答题册由课程所在学院(系、部)统一交由教务处保存,保存期为四年,不得提前销毁。
5、学生学籍成绩总表由教务处输出,一份送学工处存入毕业生档案,一份送校档案室长期保存。
四、成绩复查与修正
1、课程所在学院(系、部)的学生成绩管理小组负责解答、处理学生对其成绩提出的质疑,确定成绩的修正调整。
2、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或认为评分不公正的,可于得到成绩单后一周内(遇假期顺延),向课程所在学院(系、部)的学生成绩管理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经组长签署意见,递交教务处考务科,并缴复查费,由教务处会同课程所在学院(系、部)指定的教师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由学生成绩管理小组决定予以修正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部)和教务处,同时退还复查费。
五、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